中国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性征税,即只有源自中国香港的利润才须在中国香港交税,而来自其他地方的利润不需要交税。简而言之,即使在中国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,但如果公司业务利润并非来自中国香港,公司便可于申报中国香港利得税时,同时向中国香港税局申请“离岸收入”免交公司利得税。
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,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。利润是否于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,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。
所以中国香港公司在税务上应做出怎样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“离岸收入”之利得税豁免要求,则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,由税局核定是否需要缴税。
只要贵司的业务没有改变,在税务局的惯常做法下,申请离岸豁免一次便可,不需要每年都持续申请。
若申请成功后,税局会视贵司以后年度都是离岸,会不定时复查,以我们的经验来说,短则两年一次,长则十年以上都没有复查过。
如贵司的业务于某一年度有所变更,只要在核数报告与税表上写清楚,税局就会再次出信询问新业务的离岸性质,相当于需要重新申请离岸豁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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